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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
三、按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
    人員應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爰明定律師參與及律師公會舉辦防
    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