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 位存查(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