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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
      位存查(附件六)。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
      位存查(附件六)。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
      明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