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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六修正說明》
同上開修正說明。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一、本項增加一字「單」,並刪除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茲因民眾辦理檔案應
    用申請作業及取件簽收時,皆已完身分確認,有關民眾於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期間,仍需由本署保管身分證明文件,至閱覽完畢檔案後始得交還一節,恐不符
    比例原則且易造成民眾之疑慮。
    二、原附件五改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