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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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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拍賣公告所定之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於開標前 30 分鐘,會同
      收文人員開啟保管箱,清點投標文件(標封)件數,確認與收文登
      記簿無誤後,填寫不動產通訊投標文件(標封)領取紀錄表(如附
      件四),並將投標文件(標封)投入投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