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流程,俾利本分署同仁有所遵循, 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不動產拍賣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通訊投標: (一)有圍標之虞。 (二)因移送機關、併案債權人、參與分配債權人或義務人申請,認為適 當或有其他必要之情形。
三、採通訊投標時,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之地址。 (三)投標書逾期寄達指定之地址者,其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四、採通訊投標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不並行現場投標。
五、採通訊投標者,除有並行現場投標之情形外,現場投標無效。
六、特別變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不適用通訊投標之規定 。
七、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 繳之保證金支票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所規定之標封格式,載明相關 內容,再將標封粘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票據及其他 拍賣公告所載必要文件,於開標期日前一日 17 時前,以雙掛號寄達 本分署機關所在地,地址:26047 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 261 號 。
八、本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書(如附件一)、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二) 及標封格式(如附件三)得親至本分署為民服務中心洽領或由本分署 網站下載。
九、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未依本分署所規定之標封格式,並載明相關內容者 ,其投標無效。
十、投標書寄達後,不得以任何方式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投標人 為撤回或變更者,其撤回或變更不生效力,仍以投標人原投標書之記 載為準。
十一、投標文件(標封)寄達後,收文人員應記載於收文登記簿,並送承 辦之行政執行官核閱後,直接將投標文件(標封)放入保管箱(設 置於為民服務中心),無需將投標文件(標封)開封。
十二、拍賣公告所定之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於開標前 30 分鐘,會同 收文人員開啟保管箱,清點投標文件(標封)件數,確認與收文登 記簿無誤後,填寫不動產通訊投標文件(標封)領取紀錄表(如附 件四),並將投標文件(標封)投入投標箱。
十三、通訊投標之開標應以公開方式為之。通訊投標之投標人或其代理人 於開標時,得不在場。
十四、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人;若投標人不在場,視為不願增加金額。若無人增加金額者,以 抽籤決定得標人。
十五、投標人未得標者,保證金得當場取回。保證金未當場取回者,由本 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並填 寫退還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 行負擔。
十六、遇有公告停止拍賣之情形,由本分署通知投標人依規定領取,或依 申請匯入投標人本人帳戶,而匯費由投標人自行負擔,並填寫退還 不動產投標保證金申請書(如附件五),而匯費由投標人自行負擔 。
十七、開標時,得標人在場者,除有優先承買權人外,應於得標後 7 日 內繳足全部價金;得標人未在場者,應通知得標人於繳款通知送達 後 7 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十八、通訊投標開標期日,除有特殊情形外,為每月第一週星期三上午 11 時。
十九、採通訊投標,而移送機關或債權人願承受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於 拍賣期日終結前到場為之。
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應依拍賣公告之 記載為準。
二十一、本要點經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