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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2
十二、拍賣公告所定之開標日、時,執行人員應於開標前 30 分鐘,會同
      收文人員開啟保管箱,清點投標文件(標封)件數,確認與收文登
      記簿無誤後,填寫不動產通訊投標文件(標封)領取紀錄表(如附
      件四),並將投標文件(標封)投入投標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