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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2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通訊投標為求周延,避免弊端,應於開標前30分鐘,由執行人員會同收文人員領取投
標文件(標封),並製作紀錄後,投入投標箱,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