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秘書室研考人員負責機關內陳情案件之建檔(以「案」為單位)、分 類、統計、管考、檢討分析等工作,案件承辦人員於處理陳情案件完 竣,應併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受理陳情案件紀錄表」及相 關處理資料,交由研考人員彙辦,以為解除列管及辦理上述各項工作 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