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4
四、秘書室研考人員負責機關內陳情案件之建檔(以「案」為單位)、分
    類、統計、管考、檢討分析等工作,案件承辦人員於處理陳情案件完
    竣,應併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受理陳情案件紀錄表」及相
    關處理資料,交由研考人員彙辦,以為解除列管及辦理上述各項工作
    之依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