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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6
六、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無
    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應填寫
    遺失物領據(如附表二),且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