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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6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本點未修正。 《附表二修正說明》 對應要點條文修正,按遺失地或拾得地區分圈選。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同第一點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