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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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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
3
三、各矯正機關運用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務賸餘達辦理勞務承攬年需經費五倍以上。 (二)具特殊情形,確有辦理勞務承攬採購實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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