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審核各矯正機關運用自有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依法務部矯正機 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第六十九次會議決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時,除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 衡酌自有資金狀況並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原則,檢附「○○年度運 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計畫書」及「○○年度運用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自評表」(詳附件一、附件二 )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提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審 議通過,循預算程序辦理。
三、各矯正機關運用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務賸餘達辦理勞務承攬年需經費五倍以上。 (二)具特殊情形,確有辦理勞務承攬採購實需者。
四、勞務承攬之委外工作內容,由各機關依拓展作業業務之實際需求,在 作業業務範圍內自行訂定,應確實遵守下列各項原則: (一)不得從事金錢收受出納。 (二)不得直接與收容人單獨接觸。 (三)不得涉及公權力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