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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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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各矯正機關運用自有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依法務部矯正機
    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第六十九次會議決議,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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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時,除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
    衡酌自有資金狀況並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之原則,檢附「○○年度運
    用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計畫書」及「○○年度運用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表」(詳附件一、附件二
    )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提報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審
    議通過,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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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原則:
(一)前年度決算業務賸餘款扣除依法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收容人
      獎勵金、員工獎勵金及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費用(含設備折舊及攤
      銷)後為辦理勞務承攬年需經費之五倍以上。
(二)前二年業務收入決算數有穩定成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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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務承攬之委外工作內容,由各機關依拓展作業業務之實際需求,在
    作業業務範圍內自行訂定,應確實遵守下列各項原則:
(一)不得從事金錢收受出納。
(二)不得直接與收容人單獨接觸。
(三)不得涉及公權力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