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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3
三、各矯正機關運用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採購,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一)前年度作業基金決算業務賸餘達辦理勞務承攬年需經費五倍以上。
(二)具特殊情形,確有辦理勞務承攬採購實需者。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3
三、審核原則:
(一)前年度決算業務賸餘款扣除依法提撥之收容人飲食補助費、收容人
      獎勵金、員工獎勵金及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費用(含設備折舊及攤
      銷)後為辦理勞務承攬年需經費之五倍以上。
(二)前二年業務收入決算數有穩定成長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