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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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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獎狀之提報:
(一)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者,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由單位主
      管會同作業導師擬定獎勵人選並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得於監外作業每屆滿
      六個月,由單位主管會同作業導師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前項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教輔小組成員初審通過,送作
    業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教化科教輔小組會議、累進處遇會議審議
    及監務會議決議通過後,並製發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