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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4
四、作業獎狀之提報:
(一)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者,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由單位主
      管會同作業導師擬定獎勵人選並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得於監外作業每屆滿
      六個月,由單位主管會同作業導師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前項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小組會議初審通過,送作
    業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作業科製發。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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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各單位應於每年 01 月 10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
          同擬定獎勵人選,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小組會
          議初審通過,送作業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監務會議審議通
          過後,再由作業科製發。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
4
四、各單位應於每年 01 月 10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擬定
    獎勵人選,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小組會議初審通過,
    送作業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製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