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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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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人作業優良且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得頒發作業獎狀。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殊
      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二、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年度無違規紀錄,含簽懲罰表、核低教化或操行單項成績分數,
      及口頭糾正經記錄者。
(二)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四分、少年收容人三分
      。
(三)全年度在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但因機關
      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或業務需求調整單位者,不在此限。
三、遴選之名額:
(一)收容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三名。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名。
(三)收容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七名。
(四)收容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四名。
(五)收容人數在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二名。
(六)收容人數在一人以上、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一名。
    收容人數以當年十二月底人數為準,含各場舍、單位(組、科)及七
    、八、九與十教區和科室等協助文書作業之收容人。但教區科員及教
    誨師文書服務員由生活管理場舍提報。
四、作業獎狀之提報:
(一)全年度實際參加作業者,各單位應於次年一月五日以前,由單位主
      管會同作業導師擬定獎勵人選並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二)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工作勤奮、行狀善良者,得於監外作業每屆滿
      六個月,由單位主管會同作業導師填具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
    前項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提報單,由該管教小組會議初審通過,送作
    業科彙整並簽奉核定,提送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作業科製發。
五、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