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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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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年度無違規紀錄,含簽懲罰表、核低教化或操行單項成績分數,
      及口頭糾正經記錄者。
(二)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四分、少年收容人三分
      。
(三)全年度在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但因機關
      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或業務需求調整單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