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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2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一、現行條文有關違規紀錄之定義較廣泛且不明確,爰修正第一款規定以未受違規行
    為而受懲罰或開立生活考評單或違規行為勸導單為要件。
二、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一、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二、第二項後段刪除。
三、第三項但書,修正業務需求調整單位者,不在此限。
四、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