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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2
二、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年度無違規紀錄,含簽懲罰表、核低教化或操行單項成績分數,
      及口頭糾正經記錄者。
(二)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四分、少年收容人三分
      。
(三)全年度在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但因機關
      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或業務需求調整單位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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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全年度無違規紀錄,含簽懲罰表、核低教化或操行單項成績
            分數,及口頭糾正經記錄者。
          2.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 4  分、少年收
            容人 3  分,有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補校學生、分監宗
            教班收容人、技能訓練班參訓學員除外。
          3.全年度在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但
            因機關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或業務需求而調整為服務員、
            視同作業者除外。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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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第一點所列情形之一者,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年度無違規紀錄,含簽懲罰表、核低教化或操行單項成績分數,
      及口頭糾正經記錄者。
(二)全年度作業成績皆保持最高分,成年收容人 4  分、少年收容人 3
      分,有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補校學生、分監宗教班收容人、技
      能訓練班參訓學員除外。
(三)全年度在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而有中斷者則不得遴選,除因機關
      派遣對外參加各項活動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