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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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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遴選之名額:
(一)收容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三名。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名。
(三)收容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七名。
(四)收容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四名。
(五)收容人數在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二名。
(六)收容人數在一人以上、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一名。
    收容人數以當年十二月底人數為準,含各場舍、單位(組、科)及七
    、八、九與十教區和科室等協助文書作業之收容人。但教區科員及教
    誨師文書服務員由生活管理場舍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