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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發要點 3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一、為配合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用詞定義,爰修正第二項文字服務員為視同作業人員
    。
二、考量實際上教區視同作業收容人之考核情形,爰由教區科員及教誨師提報。
三、文字酌作修正。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一、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
二、第二項變更為第一項。第六款 2  人修正為一人。遴選之名額為贅字刪除。
三、第一項變更為第二項;增列九與十教區。
四、文字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