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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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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每次 2  小時為限
    。辦理時間為假日,並視懇親宿舍或場地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前
    述辦理時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