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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4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一、原第四點之規定係於假日之下午 2 時至 4 時止之時段實施,未兼顧與眷屬同 住符合時間,故修正為每次 2 小時之限制並刪除限定下午時間之限制,可提供 其眷屬考慮周六、周日或上、下午之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