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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3
三、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總人數不得逾 4  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
    舍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其他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