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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一、原第三點家庭團圓日係於公務接見室辦理,並限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12 歲者
    限 2  人。忽略直系血親未滿 12 歲之人數超過 2  名者,尚不周延,酌予刪除
    核准人數之限制。。
二、另同點刪除「卑親屬」增加「其他」用語字,使申請夫妻團圓日之對象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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