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第三點家庭團圓日係於公務接見室辦理,並限定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12 歲者 限 2 人。忽略直系血親未滿 12 歲之人數超過 2 名者,尚不周延,酌予刪除 核准人數之限制。。 二、另同點刪除「卑親屬」增加「其他」用語字,使申請夫妻團圓日之對象更為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