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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
三、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總人數不得逾 4  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
    舍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其他直系血親。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3
三、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總人數不得逾 4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舍
    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其他直系血親。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3
三、辦理方式分為家庭團圓日或夫妻團圓日,由受刑人擇一申請。家庭團
    圓日於公務接見室辦理,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12 歲者限 2  人,總
    人數不得逾 4  人;夫妻團圓日於懇親宿舍辦理,限配偶且不得攜帶
    直系血親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