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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處理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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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本學院行政興革之
    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
    面或言詞向本學院提出之具體陳情請願,由本學院兼辦政風業務之學
    務組長專責受理,再連同受理登記簿簽請移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函覆陳
    情人或請願人,副知兼辦政風業務之學務組長,由相關業務承辦人歸
    檔。
    兼辦政風業務之學務組長為處理前項業務,得由其本人或指派該組之
    人員輪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