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6
六、因重大災害發生死亡情事時,災害處理小組應由指定之召集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主動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督同司法
    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前往相驗,並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
    等相關機關協助屍體辨識及相關處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