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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點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本點規定重大災害案件處理小組應主動指派檢察官等相關人員前往相驗,並得協調司 法警察機關等相關機關協助確認屍體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