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重大災害發生死亡情事時,災害處理小組應由指定之召集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主動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督同司法 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前往相驗,並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 等相關機關協助屍體辨識及相關處理事宜。
七、人民因重大災害死亡時,災害處理小組應由指定之召集人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主動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 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前往相驗,並得協調司法警察機關等相 關機關協助確認屍體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