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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妥速因應重大災害應行注意事項 6
六、因重大災害發生死亡情事時,災害處理小組應由指定之召集人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主動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督同司法
    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前往相驗,並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
    等相關機關協助屍體辨識及相關處理事宜。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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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因重大災害死亡時,災害處理小組應由指定之召集人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主動指派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
    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前往相驗,並得協調司法警察機關等相
    關機關協助確認屍體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