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