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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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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召開會議時應有
    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後作成決議紀錄,處理期間不逾
    30  日。
    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