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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一、處理小組得依職權審酌開會時間、是否需申訴人到場陳述、各地點使用狀況等因
    素,自行決定開會地點,無須另為規範。
二、依會議規範第四條,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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