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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5
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召開會議時應有
    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後作成決議紀錄,處理期間不逾
    30  日。
    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自行迴避。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5
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召開會議時應有
    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後作成決議紀錄,處理期間不逾
    30  日。
    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自行迴避。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
5
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律見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
    自行迴避。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5
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律見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
    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