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召開會議時應有 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後作成決議紀錄,處理期間不逾 30 日。 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自行迴避。
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戒護科律見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 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