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 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收容 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