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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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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
      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收容
      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