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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三、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
      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收容
      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次以上之限制。
(二)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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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
    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
    距接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