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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現行規定有關一般接見之申請要件移列第一款規定,並考量機關行政資源有限,為強
化收容人家庭支持之力量,爰維持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為限
。另茲因「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之功能業已增修,民眾未曾至矯正機關辦
理一般接見者,仍得於網站提出預約,爰增訂第一款但書規定。現行規定有關遠距接
見之申請要件移列第二款規定,並增訂電話接見、行動接見預約要件之規定,與遠距
接見併稱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