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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9
九、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
(一)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
(二)提供志願服務諮詢、支持及溝通管道。
(三)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
(四)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
(五)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六)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七)應備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矯正機關志工業務督導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管教小組會
    議或志工座談會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