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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 9
九、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
(一)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
(二)提供志願服務諮詢、支持及溝通管道。
(三)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
(四)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
(五)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六)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七)應備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矯正機關志工業務督導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管教小組會
    議或志工座談會召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9
九、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
(一)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
(二)提供志願服務諮詢、支持及溝通管道。
(三)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
(四)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
(五)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六)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七)應備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矯正機關志工業務督導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管教小組會
    議或志工座談會召開。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7
七、矯正機關對教誨志工就下列事項應予協助:
(一)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二)發給教誨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三)設置教誨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四)教誨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五)應備教誨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7
七、矯正機關對教誨志工就下列事項應予協助:
(一)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二)發給教誨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三)設置教誨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四)教誨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五)應備教誨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