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5
五、遴選時應以具有參訓意願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為優先考量:
(一)現於訓練機關執行者。
(二)目前未持有職業證照或本次執行期間無參加職業訓練紀錄。
(三)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四)願意接受就業輔導及追蹤就業情形。
(五)經訓練機關評估有學習就業謀職技術之處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