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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5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實務上有參訓需求之情形,新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並得以同時
    符合多項條件者為更優先遴選參訓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