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遴選時應以具有參訓意願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為優先考量: (一)現於訓練機關執行者。 (二)目前未持有職業證照或本次執行期間無參加職業訓練紀錄。 (三)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四)願意接受就業輔導及追蹤就業情形。 (五)經訓練機關評估有學習就業謀職技術之處遇需求。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如參訓 人數不足,得視實際情形報由本署核准至其他矯正機關遴選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參訓,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本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