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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職業訓練實施要點 5
五、遴選時應以具有參訓意願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為優先考量:
(一)現於訓練機關執行者。
(二)目前未持有職業證照或本次執行期間無參加職業訓練紀錄。
(三)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
(四)願意接受就業輔導及追蹤就業情形。
(五)經訓練機關評估有學習就業謀職技術之處遇需求。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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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練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如參訓
    人數不足,得視實際情形報由本署核准至其他矯正機關遴選符合條件
    之收容人參訓,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本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