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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監獄、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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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神病療養專區如限於容額或舍房配置等因素,難以全部收容各監獄
    、戒治所移送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時,本署應依下列各款之順序核准移
    送:
(一)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患思覺失調症者。
(三)患雙相情緒障礙症者。
(四)患妄想症者。
(五)患癲癇合併精神者。
    前項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收容人所在監獄、戒治所如屬醫療資源缺乏
    地區或房舍設備規模較小者,得予優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