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關於嚴重病人之規定,以及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四年五 月將「精神分裂症」病名改譯為中文之「思覺失調症」,另配合 DSM-5 精神疾病診 斷準則手冊使用之「躁鬱症」正式名稱為「雙極性疾患」,爰修正第三點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