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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精神疾病收容人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治療注意事項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配合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關於嚴重病人之規定,以及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四年五
月將「精神分裂症」病名改譯為中文之「思覺失調症」,另配合 DSM-5  精神疾病診
斷準則手冊使用之「躁鬱症」正式名稱為「雙極性疾患」,爰修正第三點第一款至第
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