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神病療養專區如限於容額或舍房配置等因素,難以全部收容各監獄 、戒治所移送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時,本署應依下列各款之順序核准移 送: (一)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患思覺失調症者。 (三)患雙相情緒障礙症者。 (四)患妄想症者。 (五)患癲癇合併精神者。 前項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收容人所在監獄、戒治所如屬醫療資源缺乏 地區或房舍設備規模較小者,得予優先移送。
三、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精神病療養專區如限於容額,難以全部 收容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移送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時,本署應 依下列各款之順序核定移送: (一)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患思覺失調症者。 (三)患雙極性疾患者。 (四)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五)患癲癇合併精神病者。 (六)患前列各款精神疾病之收容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收容人所在機關如屬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或房 舍設備規模較小者,得予優先移送。
三、臺中監獄或臺北監獄桃園分監精神病療養專區如限於容額,難以全部 收容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及戒治所移送之精神疾病收容人時本署應依 下列各款之順序核定移送: (一)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嚴重病人。 (二)患精神分裂病者。 (三)患躁鬱病者。 (四)患妄想型精神病者。 (五)患癲癇合併精神病者。 (六)患前列各款精神疾病之收容人,如經治療後,其症狀可以減輕者。 前項移送精神病療養專區收容人所在機關如屬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或房 舍設備規模較小者,得予優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