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認有請求大陸地區主管機 關協助之必要者,應填載請求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資料函 送法務部: (一)取得證言及陳述。 (二)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 (三)確認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 (四)勘驗、鑑定、檢查、訪視或調查。 (五)搜索及扣押。 (六)其他調查取證事項。 前項之請求於緊急情況下,得以電話、口頭、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方式,向法務部提出,並應於七日內補提請求書以資確認。逾期 未補提者,法務部得逕予結案,並函知請求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