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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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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6
六、檢察機關經調查後,已知悉失蹤人之確實死亡時間者,以該時間為死 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時間。但失蹤時間不明者,以直接導致失蹤之災害 發生時間為死亡證明書所載之死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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